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