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件必备工作机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