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关机关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
(七)依法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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