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接收、登记。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提出意见;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告知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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