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经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二)此前就同一事项已经进行过审查,并有审查结论;
(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四)制定机关已经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
(五)不需要启动审查程序的其他情形。
不启动审查程序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并说明理由。
(一)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二)此前就同一事项已经进行过审查,并有审查结论;
(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四)制定机关已经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
(五)不需要启动审查程序的其他情形。
不启动审查程序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