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建议提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补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认为确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启动审查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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