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审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派员列席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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