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等共同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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