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健全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做到有备必审,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地重大决策部署,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