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报送备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标准、要求,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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