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同步审查等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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