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每天向读者开放,其中市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70小时,区、县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63小时。
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43小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按照各自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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