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至少应当提前3日进行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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