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公共图书馆及其他各类图书馆。
本条例所称图书馆,是指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利用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微缩胶片、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文献信息资源为读者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兴办、面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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