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举办图书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积累和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