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为发展图书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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