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七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其他各类图书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图书馆的正常业务经费。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