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九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在社区、村兴办图书馆(室)。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以区、县公共图书馆和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室)为基础,采取多种扶持措施,加强社区、村内图书馆(室)的建设。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村内图书馆(室)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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