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十一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图书馆或者以捐赠资金、文献信息资料、设备等形式资助图书馆事业发展。捐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本市倡导志愿者参加图书馆(室)的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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