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十二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十二条 图书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图书馆建设。
图书馆通过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业务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执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