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十四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公共图书馆应当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图书馆的业务指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