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挪用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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