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十四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变更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