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十四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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