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四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有关单位的监测报告,研判金融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启动金融风险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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