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据监管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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