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