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24 共 9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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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 第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 第四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 第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第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 第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的历史与文化,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完善保护实施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 第八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第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应当创新治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实施评估等多种方式,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资源、各类设施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建立涵盖规划编制成果、建设... 第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 第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 第十四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本市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指导规划实施,推进公众参与。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 第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本市空间利用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与地下相协调、平战结合与平灾结合并重的原则,统筹各类城乡基础设施、公... 第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 第十八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 第十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 第二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分区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任何单位...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城市体检,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市以土地资源整理模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实施单元内,统筹土地开发和非土地开发类项目。具体办法由市人...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本市城市设计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城市设计编制层级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区级统筹、街道主体、部门协作、专业力量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街区更新实施机制,推行以街区为单元...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 第三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本市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推行多规合一、多图联审...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重大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 市规划自然资...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承接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符合相关标准的施工图...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要...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二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 第四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者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者建设临时工程的,建...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竣工...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工程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处置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碍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前应当向规...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提高规划实施的... 第五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修改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应当依法征求意...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市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重新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各...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实施规划情况全过程的服务和监督机制,主动跟踪服务,了解建设情况,协调解...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监督检查中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六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执法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市建立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上级人民政...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居...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责令停...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规...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物品;拒不清理的,应...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第七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本市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自然资源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 第七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 第七十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符合法定代履行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 第八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提供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或者不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提供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由... 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符合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承接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工... 第八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 第八十四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违反本市规划用途管制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 第八十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城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八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第八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理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 第八十八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第八十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 第九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乡市政和交通工程。 重要大街、历史文... 第九十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 第九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