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违法建设拆除或者回填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执法机关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无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执法机关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无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