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