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