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提供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或者不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提供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