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