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本市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线索转交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