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本市空间利用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与地下相协调、平战结合与平灾结合并重的原则,统筹各类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促进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