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镇域规划;在乡、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
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水、电、气、热、交通、信息通信等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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