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依法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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