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当事人改正的,应当及时通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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