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物品;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查封的,将物品一并查封;实施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违法建设当事人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执法机关可以予以清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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