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处置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碍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前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涉及违法建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违法建设处理后,方可处置。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前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涉及违法建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违法建设处理后,方可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