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