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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