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