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市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重新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