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