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