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实施规划情况全过程的服务和监督机制,主动跟踪服务,了解建设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建设符合规划、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