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
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关部门和专家每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体检,每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体检、评估报告,并将体检、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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