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碍和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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