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市建立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