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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